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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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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医科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03 15: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必备的基本条件,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及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6号)精神,为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强化各学院管理职能,继续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学质量同质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校各专业学生进行课间教学、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习实训教学提供教师带教、设备支持与实践场所。实践教学基地类别分为医院类、企业类和其他类。其中医院类实践教学基地分为临床医学院(含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基层教学医院。附属医院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医院类实践教学基地应当选择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中医医、蒙医医院、符合要求的专科医院以及精神卫生中心、疾控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检所等机构企业类实践教学基地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能够满足相应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学校将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对口或相关专业,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实践教学基地便于开展相关工作,应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并尽可能立足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就地就近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在保持现有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不断稳定实践教学基地规模,健全完善评审评价体系,实行实践教学基地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实践教学基地接纳学生人数应当保障医学、护理专业生每生管床数达到4~6张;企业类实践教学基地接纳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数的20%。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定,健全基地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实践教学基地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工作,每年承担相关专业一定数量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的检查与指导,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组织机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设施设备和学生学习、生活的必备条件加强学生管理,强化职业道德的培养,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须选派职业道德良好、责任感强、教学意识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当带教教师,按照学校不同专业教学大纲和实习大纲的要求,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完成教学及实习带教任务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务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学校反馈教学、实习相关情况,并按照学校实践教学考核办法,组织学生考试、出科或转岗考核,完成学生实习鉴定手册的审核、签字、盖章等工作。

实践教学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教学医院、基层教学医院、企业类实践教学基地、其他类实践教学基地:申报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自评报告,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察调研撰写调研报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医院

(二)临床医学院申报单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自评报告,以及当地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学校根据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或《内蒙古医科大学中医临床医学院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或《内蒙古医科大学蒙医临床医学院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学校向自治区卫生、教育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自治区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学校下发批复文件即正式成为学校临床医学院

(三)非直属附属医院:申报单位向学校提交申请自评报告,以及当地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学校根据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或《内蒙古医科大学中医临床医学院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或《内蒙古医科大学蒙医临床医学院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和初评,初评通过后学校向自治区卫生、教育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自治区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学校下发批复文件即正式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医院第一名称须变更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实践教学基地获批后,方挂相应牌匾或在国内外交流活动中使用相应称号。学校各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命名的原则:临床医学院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命名教学医院按内蒙古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命名基层教学医院按内蒙古医科大学基层教学医院”命名企业类、其他类实践教学基地按内蒙古医科大学××专业实习基地”命名。

第九条 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上为5年,协议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若双方或单方有异议,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若该基地连续3年未承担学校教学、实习带教任务则自动取消协议,取消其学校实践教学基地资格并摘牌。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双方签订协议后,方能安排学生进行实习。

临床医学院(含附属医院内涵建设要求

临床医学院(含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承担单位教学工作接受学校领导与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与管理。

(一)教学条件

1.临床医学院(含附属医院达到级甲等以上水平。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床位。其中,内科、外科、妇产科和儿科等主要专业科室的病床数应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管理科室、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设置齐全。

2.专科建设临床医学院(含附属医院应有专业学科带头人,各层次人员配备齐全,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

3.师资队伍临床医学院(含附属医院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内医校发〔2016〕44号)要求,选派职业道德良好、责任感强、教学意识强、业务能力强能指导学生完成学校教学大纲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带教教师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结构方面,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占全院医师总数95%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人员应达到50%以上,具有正、副高职称资格人员应占40%以上且所有直接带教的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

4.教学及网络设施设备。须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阅览室加强临床技能中心建设,配备有足够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院网络须与学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人员实现互认、资源实现共享;有满足各类学生的宿条件。

(二)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机构医院有分管教学的领导,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岗位职责,各类人员配备齐全,严格落实人员岗位职责,每年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考核。

2教研室医院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专业特点和课程类别设置教研室,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有教学实施计划,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教师集体备课,备课目标明确,教案规范,有适于课程的多媒体课件,教师的语言表达清晰,同行的建议有指导意义。

3.医德医风教育。要重视职业道德及法纪教育(包括劳动卫生)有岗前教育、入科教育、出科鉴定、考勤记录,有表彰或惩处记录。

4.医学教育研究积极开展临床教学研究,每年公开发表关于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或著作至少5篇(部)及以上

5.制度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教学实施

实践教学是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须做好以下4:

1.医疗文书修改教师对学生书写的入院病历、病程记录、各种申请单、病程小结等的修改要及时、认真、全面、准确,保证医疗文书清晰、完整。

2.临床操作指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正确指导学生完成各科的临床技术操作,及时发现纠正学生的错误操作等使学生能够做到操作正规、手法正确,无菌观念、爱伤观念强。

3.教学病例讨论各三级学科(组)要对常见病、多发病有计划地进行教学病例讨论。教学活动目标明确,病例选择合适,要善于启发学生科学的临床思维和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综合分析与表达的能力,并且要把握知识的深度,理论联系实际,归纳总结。

4.教学查房教研室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要从教学准备、教学目标、操作指导、临床分析、启发教学、归纳总结等方面进行教学查房工作。

(四)考核评价要求

考核评价工作由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牵头负责原则上依照教学条件占0.15的权重、教学管理占0.20的权重、教学实施占0.55的权重学生管理占0.10的权重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五)教学档案管理要求

教学档案是对教学工作的历史记录,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信息资源。临床医学院(含附属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建立健全《医院教学档案管理范围及管理制度》,规范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定期组织档案专兼职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须要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好分类工作。

十一 教学医院内涵建设要求

教学医院是与学校形成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主要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一)教学条件

1.教学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床位设置需达到300张以上(中医院床位设置需达到200张,专科性医院床位设置需达到100张)。本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5%以上。

2.专科建设教学医院应设置有专业学科,有学科带头人,各层次人员配备齐全,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

3.师资队伍教学医院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内医校发〔2016〕44号)要求,选派职业道德良好、责任感强、教学意识强、业务能力强能胜任指导学生完成学校教学大纲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带教教师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结构方面,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占全院医师总数90%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人员应达到20%以上,具有正、副高职称资格人员应占30%以上且所有直接带教的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

4.教学及网络设施设备要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阅览室要加强临床技能中心建设,配备有足够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院网络要与学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人员实现互认、资源实现共享;要有满足各类学生的宿条件。

(二)其余参照第十条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档案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基层教学医院内涵建设要求

基层教学医院是与学校形成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其主要承担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一)教学条件

1.综合性基层教学医院应达级以上水平,床位设置需达到50张以上,应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及儿科等专业科室,有相应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应突出专科特色,科室设置齐全,能够满足相应专业的实习要求。能够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所的基本条件。

2.专科建设医院应有专业学科带头人,各层次人员配备齐全,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

3.师资队伍基层教学医院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内医校发〔2016〕44号)要求,选派职业道德良好、责任感强、教学意识强、业务能力强能指导学生完成学校教学大纲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带教教师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结构方面,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占全院医师总数70%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人员应达到10%以上,具有正、副高职称资格人员应占15%以上且所有直接带教的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

4.教学设施设备。需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阅览室,配备有足够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满足各类学生的住宿条件。

(二)其余参照第十条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档案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企业类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要求:

企业类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指药学、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市场营销、社会工作、生物医学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健康与服务管理等专业在校外企业设置的实习基地。

(一)主要承担相关专业的课间见习或毕业实习任务。

(二)实习条件及设施保障能够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三)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并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工作。

(四)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反映学科与专业特色,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10人以上。

(五)能够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 其他类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要求

其他类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指医学相关专业在疾控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中心、药检所等校外相关机构设置的实习基地主要承担相关专业的课间见习或毕业实习任务。其实习条件及设施保障能够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

第十 各专业所在学院要与实习基地签订协议,实习学生进岗前1月将各专业实际实习学生名单送达各实习基地,各实习基地做好实习安排相关工作。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专业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点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应设立能够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教学和学生管理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应逐年加大人才培养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提高教学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工作,并在学校的检查与指导,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组织机构、教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教学设施设备和实习学生学习、生活的必备条件;应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实习学生管理,强化职业道德的培养,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八 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宏观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统筹管理和合理调配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资源。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和创新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实践教学基地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与基地建设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各学院需承其负责的实践教学基地发展建设规划及日常管理等责任

第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要认真落实《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内医校发〔2016〕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承担学校下达的各类人才培养任务,并有效组织人才培养活动,主要包括医学生理论教学、见习实习、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其他各实践教学基地应认真履行协议,把教育教学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不断增强教学意识,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各学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学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考评优秀的基地,将给予表彰,在各项教学建设中给予重点扶持;对推诿学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明显滑坡等发展滞后的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分配教学任务;考评不合格的基地,将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仍然不合格者,将予以摘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制度;各学院要进一步完善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推行与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共建的联动管理机制,包括指导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举措建立双方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双方协同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制度建立教学经验交流和师培计划等,促进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须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内医校发〔2016〕44号)有关要求,选派职业道德良好、责任感强、教学意识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当带教教师。学校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考评制度,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同时,依托教师发展中心,每年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带教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学与管理能力培训,提升其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其中,“走出去”即组织校内外专家到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教学实习工作检查与指导、学生实习情况和人才需求调研、教育教学工作研讨、教学能力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请进来”即以轮训方式,组织实践教学基地的带教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到学校进行为期1周的培训,包括备课、教案书写、教学方法与授课技巧、学生管理、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示范课、培训学员演练等,培训合格颁发结业证书。要建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与教学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指导各学院健全完善实践教学基地师资培养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大力加强基地教师育人为本的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实践教学基地的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专业依托的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学院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立有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参加的实践教学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要依据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实验和实习大纲等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教学水平要确保优质高效地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按照课程质量标准和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工作;要健全完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制度,规范教学环节管理教学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和教学结束时的考核等重要教学环节;要定期召开专题教学工作会,组织开展教研室活动。

二十五 实践教学基地须强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保障师生实践能力培养。医院类实践教学基地要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学生临床技能培训水平,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医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和临床教师岗位胜任力竞赛不断强化医学生和临床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他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加强各专业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积极参加或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业技能竞赛及社会组织的本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二十六 学校及各学院要定期召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会议,加强与各实践教学基地沟通,认真听取和总结各实践教学基地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二十七 实践教学基地的权利:

(一)实践教学基地享有增挂学校实践教学基地相应牌匾的权利,享有在相关对外活动中使用校实践教学基地相应名称的权利。

(二)实践教学基地带教教师享有评聘为学校兼职教学职称的权利;享有和学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借阅图书资料的权利;享有评为学校优秀实践教学带教教师的权利;享有优先在学校学报或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三)实践教学基地享有学校提供专业信息和教学指导的权利;享有在科研、教学和医疗工作上相互支持和协作的权利与义务;享有参加学校学术活动、参与相关专业教材和实习指导的编写、配合学校开展临床教学和讲座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八 其他:

(一)课时费、实习费实习报酬支付方式

1.教学课时费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校本部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内医党发〔202043执行。

2.医院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实习一般属于跟岗实习,根据实习协议,学校按期向医院类实践教学基地支付实习费

3.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类实践教学基地,学校不支付实习费,企业类实践教学基地应支付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的薪酬,以货币的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4.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抵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二)安全职责

1.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应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2.实践教学基地应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实践教学基地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保障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若发生突发事件,实践教学基地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学校。

3.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学生三方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由司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责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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